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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iaoyao796 发表于 2014-12-12 23:26 lz新注册的号,就指明道姓的发帖,撤销者得罪你了吧,好卑鄙!2货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>法律法规>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>建筑市场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《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》的通知 [2014.09.04] 建市行撤字[2014]21号 [2014.12.10]
imok123456 发表于 2014-12-13 10:20 建市行撤字24号 建市行撤字23号 刘琳: 经调查核实,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(发输变电)执业资格注册在杭州昌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,实际工作单位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,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。 我部于2014年11月5日向你发出《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》(建市行撤告字23号),你于2014年11月13日签收。对于你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理由,经研究,不予采纳。 依据《行政许可法》第六十九条、第七十九条和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137号)第二十九条之规定,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(发输变电)注册执业资格,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。 如对本决定不服,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 联系人:宋 涛 刘精华 联系电话:010-58934169,589344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5日
kingfly_423 发表于 2014-12-12 16:37 华东电力设计院被查了3个,太惨了。估计工作也保不住了。建市行撤字24号 刘玉雷: 经调查核实,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(发输变电)执业资格注册在中山市新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,实际工作单位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,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。 我部于2014年11月5日向你发出《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》(建市行撤告字24号),你于2014年11月13日签收。对于你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理由,经研究,不予采纳。 依据《行政许可法》第六十九条、第七十九条和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137号)第二十九条之规定,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(发输变电)注册执业资格,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。 如对本决定不服,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 联系人:宋 涛 刘精华 联系电话:010-58934169,589344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5日
clone129 发表于 2014-12-12 19:11 楼主是2b,鉴定完毕这是住建部发的,你可以自己看看。
maomao121212 发表于 2014-12-12 19:45 绝对同意!!!!建市行撤字21号 建市行撤字20号 建市行撤字26号 建市行撤字25号 建市行撤字24号 建市行撤字23号 建市行撤字22号
kingfly_423 发表于 2014-12-12 16:38 当然不是,住建部的网上公示了建市行撤字21号 建市行撤字20号 建市行撤字26号 建市行撤字25号 建市行撤字24号 建市行撤字23号 建市行撤字22号
笑笑的鱼 发表于 2014-12-12 22:51 好吓人啊。你自己上住建部网站看看,好几个人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- 建市行撤字[2014]22号